拍卖的基本原则
(一) 公开原则
1.拍卖信息公开发布。
2.拍卖标的公开展示。
3.拍卖活动公开举行。
(二) 公平原则
1.委托人与拍卖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通常是一种委托代理与被代理的民事关系。
2.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地参与竞买活动,拍卖人必须向所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供平等的、公开竞买的机会。
3.在竞买中,对同一应价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外,所有竞买人均享有以下最高报价或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竞买人无上、下级之分,无法人、社团、公民等身份之别,《拍卖法》对每一竞买人的平等竞买资格予以保护。拍卖交易中任何当事人都不得强行要求成交或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
(三) 公正原则
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拍卖人不得有不公正对待竞买人的行为。
3.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得有串通、操作竞价的行为。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同时拍卖人也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 诚实的原则
拍卖标的的概念:它俗称“拍卖品”或者“拍卖物品”,泛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各种财产及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的内容:
1.从物品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从物品可否移动及移动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角度,可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3.从物品是否可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划分为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拍卖标的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自然属性方面,拍卖标的性质必须特定。
2.在经济属性方面,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3.在法律属性方面,拍卖标的必须无流通障碍。